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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洪灵:上市公司高管“自曝家丑”背后

发布时间:2020-04-17 来源: 浏览次数:

      随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年报及一季报的披露完成,诸多“问题年报”也陆续浮出水面。

      在新近披露的2018年报中,*ST赫美、*ST康得等多家上市公司高管在年报中“自曝家丑”,“直怼”公司年报有问题。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又意味着什么呢?

      近日,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洪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就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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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洪灵

      Q1:您认为,出现这种上市公司高管“自曝家丑”的原因是什么?

      韩洪灵:上市公司董监高“自曝家丑”,通常意味着主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系统已经失灵,也通常意味着该公司已发生严重的财务报表舞弊,尤其是近期的康美药业和康得新等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大股东的行为(主要是财务报表舞弊和掏空上市公司)已经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随着近年来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加强,部分董监高为能减轻自身后续所面临的监管处罚和法律惩戒而选择“自曝家丑”,其关键原因是非控股股东的董监高在财务报表舞弊中所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控股股东。

      此外,我们观察到,独立董事“自曝家丑”的概率最高,这说明近年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Q2: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您认为,“问题年报”的出现,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韩洪灵:根据我们的研究,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中,“问题年报”的主要诱发主体是公司控股股东,这点与美国证券市场不同。控股股东基于市值管理、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资金占用等原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操纵。

      为提高证券市场财务报告的质量,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应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建议效仿美国的“道格-弗兰克法案”,出台中国证券市场“吹哨人”的保护制度和激励机制,在证券法律诉讼中引入集团诉讼规则,并强化民事赔偿责任。

      Q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前均会进行审慎的尽调,但仍旧频繁踩雷的原因是什么?您认为,这应该如何避免?

      韩洪灵:原因是很多公司的并购重组不是基于价值创造和协同效应的商业逻辑进行的,其动机可能一开始就不纯。

      很多并购重组的案例表明,其并购重组的本质是在业绩下滑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报表重组”,其目的是满足“市值管理”的需要,以配合大股东和高管未来的减持需求,陷入一种“业绩下滑——并购重组——市值上升——精准减持——业绩下滑”的恶性循环。

      对这一问题,投资者教育是最重要的。投资者要有能力理解一项并购交易的经济实质,能识别以资产负债表泡沫化为代价驱动合并利润增长的“忽悠式并购”,对“忽悠式的连续并购”应更为审慎。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并评估以下几个方面:并购标的战略与商业模式的合理性、是否能与收购方能产生协同效应、并购支付对价的合理性、巨额商誉的减值迹象等。

      信息来源于: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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